10月11日,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一合成革企业开出33万元的罚单。据悉,经调查,2003年10月27日该企业取得《年产800万米合成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的审批意见(丽环建[2003]179号),并于2008年11月7日完成该项目的环保“三同时”竣工验收(丽环验[2008] 11号) 。201 6年9月27日该企业《年产800万米合成革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取得原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审批(丽环建[2016] 19号),但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。2022年8月15日,经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批准,于当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。丽水市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,发现该企业未在生产。现场共有湿法生产线2条,干法生产线2条,三版机2台,揉纹机1台,拉宽机1台等。经过调查 、核实,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已对该企业环境违法一案审查终结。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 款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,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;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。”的规定。 依照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,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i门责令限期改正,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,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,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,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”的规定,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: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。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《浙江省(丽水市本级)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》缴纳罚款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厅(局)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,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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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MT+8, 2024-9-20 05: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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